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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104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93號之903室

電話:886-2-2501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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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te path: 成立源起 arrow 拍賣業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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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公司作為買賣雙方之代理人,應為雙方提供服務。但對買方或賣家的任何違約行為 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  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賣家或買家必須仔細閱讀以下之條款,以維護權益。

三、  競標者應於拍賣開始前填具登記表,並提供身分證明。並經本公司核對身分證明後,完成登記手續,始得進行喊價。

四、  喊價行為者皆視為競標者,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經確認者得指定代理人為喊價行為。

五、  如準買家以電話參與競投,本公司將盡適當之努力,聯絡競投者,使其能以電話參與競投,但在不可抗力情況之下,如未能連絡上,本公司對賣家或任何買家均不負任何責任。

六、  喊價過程若有爭議時,由拍賣主持人裁決之,競標者不得異議。

七、  競標者應於拍賣前詳閱拍賣型錄及有關型錄之規定,自行瞭解並參考其他資訊以判斷拍賣物與型錄說明之差異。

八、  對所有參拍物之所有權及真偽有異議者,須於拍賣48小時前,提出司法單位書面證明,由本公司接洽及說明,逾時和現場,則一概不予受理。

九、  在拍賣活動其間所涉及的各方之間如發生爭議,則以中華民國相關法律、法條為依據。

十、  本條款所指之金額均以新台幣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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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拍賣前

1)鑑定物品

本公司鄭重建議,準買家應於拍賣進行之前親自鑑定其有興趣競投之物品。本公司除就膺品(如本拍賣交易條款所界定者)作出說明外,不對買家作任何保證。

2)所有的拍品一致以『現狀』售出,本公司對於任何拍品之狀態不作代表或保證,除非另有註明,否則將不提供保單。

3)拍品狀況之重要注意事項

請準買家注意,在可能的範圍內,目錄中對於拍賣品特性之描述,皆已提及顯著的損壞,唯不一定包括所有的缺陷、瑕疵及不完整,如未有提述此等資料,亦不表示拍賣品並無缺陷或修整,如已提述特定缺陷,亦不表示並無其他缺陷。請買家參考實物現品,決定進場競投與否,以示負責。

4)目錄說明

本公司於目錄或鑑定意見書對任何拍賣品之作者、來歷、日期、年代、尺寸、材質、歸屬、保存狀況或估計售價之陳述,或另行對此等方面之口頭或書面陳述,均僅屬意見之陳述。目錄圖示亦僅作為參考,拍賣價格之估計,不應為拍賣品會成功拍賣價格之依據或拍賣品做其他用途之價值陳述。

5)買家之責任

有關物品狀況及目錄說明所提述事項,買家需於拍賣前充分詳閱,並確認自身對於該物品已全然了解,以示負責。

二、 拍賣時

1)拒絕入場

本公司具有絕對之決定權拒絕任何人士進入拍賣場地、參與拍賣,亦可拒絕接受任何競投。

2)競投之前作出登記

準買家在作出競投前,必須填妥及簽署登記表格及領取號碼牌,並提供身分證明。準買家應注意,本公司通常會要求對買家作出信用核查,亦有權對買家收取一定成數之保證金。

3)競投者為買家

除非登記時已書面協定,競投者將為代第三人行事之代理人,而該第三人為本公司所接受者,否則競投者將被視為買家而須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4)委託競投

未能出席拍賣會,本公司樂意代表買家進行書面競投。本圖錄後部份附有競投表格。此服務乃免費而且保密。拍賣品將會以相對於其他競投價、底價及樂得委託標之最相宜價格購得。倘競投價相同,則最先競投者有優先權。請每一次均列明「最高限價」即買家如親身出席拍賣會將做出之成交價。「購買」和無限競價投標將不獲接納。本公司不會對因未能執行之書面競投,或在當中出現任何錯誤或遺漏負任何法律責任。準買家如希望確保競投成功,請親自出席競投。

5)電話競投

如買家未能出席拍賣會,可透過電話競投,但必須於拍賣前以函件或傳真確認。由於電話線路有限,因此必須於拍賣前24小時安排此項服務。本公司亦建議買家表明最高限價,以方便當本公司不能以電話聯絡買家時可代表買家競投。但在任何情況下,如未能成功聯絡,本公司對賣家或任何準買家均不負任何責任。

6)匯率轉換顯示板

拍賣會上,本公司會使用貨幣兌換顯示板,該貨幣兌換顯示板難免會出現非人為操作因素產生之錯誤。買家因依賴貨幣兌換顯示板(而非拍賣場的實際競投)而蒙受之任何損失,本公司恕不負責。新台幣、港元、人民幣、美元之匯率為刊製本圖錄當時之匯率。故此可能於刊製圖錄與拍賣期間出現變動。本公司僅以新台幣結賬。

7)錄映影像

在若干拍賣中會有影像投射,有關操作上的失誤或影像素質參差不齊之情況,本公司對買家不負任何責任。在未經本公司許可,任何人都不准許在拍賣會場(包括展覽時)拍照或錄影。

8)拍賣官之決定權

拍賣官具有絕對決定權,亦即有絕對拒絕任何競投、以其決定之方式推動出價、將任何兩件或多件拍賣推動出價、將任何拍賣品撤回或分批、將任何兩件或多件拍賣品合併,與遇有誤差或爭議,將拍賣品重新拍賣。如在拍賣後有任何爭議,將會以本公司的拍賣記錄為依歸。

9)成功競投

在拍賣官之決定權下,下槌及顯示對最高競投者之接受,亦即為賣家與買家之成功拍賣合約之訂立。拍賣品之風險及責任,不包括其所有權在成交日起第七個工作天期滿或在買家於期滿前提取該物品時,拍賣品與風險責任轉移到買家。

三、 拍賣後

1)買家支付每件拍品之服務費率

買家除支付落槌價外,另須支付服務費予本公司,其服務費率如下:

a. 落槌價於新台幣陸拾萬元()以下者,以15%計算之。

b. 落槌價於新台幣陸拾萬參佰萬元()者,以12%計算加收之。

c. 超過新台幣參佰萬元之部份以10%計算加收之。

2)稅項

買家應付予本公司之所有款項均不包括任何貨物或服務稅或其他增值稅(不論由台灣政府或別處所徵收)。如有任何此等稅項適用,賣家須負責按有關法律所規定之稅率及時間繳付此稅款。

3)付款

a. 買家需於拍賣日期後十五天內悉數支付所有交易款項(包含落槌價、拍賣支付之酬金)。

b. 買家如未向本公司支付所應付之全部款項,則不能取得拍賣品之所有權,即使本公司已將拍賣品交付予買家亦然。如支付予本公司之款項為新台幣以外之貨幣,本公司將向買家收取所產生之任何匯率差價費用。

4)領取已購拍賣品

除非本公司另有特別協定,否則本公司將暫時保留已成功拍賣之拍賣項目,直至欠本公司之款項已悉數支付為止。拍賣品在暫時保留期間,由成功拍賣日期起為期十五天將受保於本公司之保險,如屆時拍賣品已被領取,則受保至領取時為止。十五天期滿後或自領取時起(以較早者為準),拍賣品之風險全由買家承擔。

5)包裝及搬運

本公司謹請買家注意,十五天期滿後或自領取時起,拍賣品之風險全由買家承擔。

6)介紹裝運及運輸公司

本公司可在買方要求下提供承運廠商資料,但並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7)不付款或未有領取已購拍賣品之補救辦法

a. 在拍賣日期後超過十五天仍未付款,以月利率百分之三收取整筆現款利息。

b. 在將來的任何拍賣中,有權拒絕買家或由其他人代其所做出之競投或在接受其任何競投前先收取買家保證金。如買家未在拍定日後十五天內付款。本公司除上述者外,另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 代賣家針對買家進行法律程序,索回整筆款項,另買家需承擔因而產生之法律訴訟費用。

. 取消同一次或任何其他拍賣中買家競投所得之拍賣品或人和其他授與買家拍賣品之交易。

. 安排將拍賣品公開或私下重售,如重售所得價格較低,其差額連同因買家未付款而引致之任何費用一併向買家索償。

8)未有領取已購拍賣品

如已購得之拍賣品未能在成功拍賣十五天內領取,不論是否付款,本公司將安排儲存事宜,費用由買家承擔。

四、 膺品之退款

如經本公司拍賣之拍賣品證實為膺品,則交易將取消,已付之款項則退還予買家。但如:

1)在拍賣日發出之目錄說明或拍賣場通告符合當時學者或專家普遍接納之意見,或清楚表明意見有抵通告符合當時學者或專家普遍接納之意見,或清楚表明意見有牴觸之處。

2)證明拍賣品為膺品之方法,只是一種在目錄出版前仍未普遍或接納使用之科學程序,或是一種在拍賣日仍屬昂貴得不合理或並不實際或很可能會對拍賣品造成損壞之程序,則本公司無論如何並無責任退還任何款項。

此外,買家只在滿足下述條件下方可獲得退款:

a. 買家必須在拍賣後已付清款項,領取品後七天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說明買家認為有關拍賣品乃膺品。

b. 由二位獨立專家提出書面說明,並經本公司認可。

c. 買家應於本公司接受『膺品之退款通知』後三日內,將購得之拍賣品退回本公司,且本公司收到該拍賣品時,該拍賣品之狀況需與拍賣當日相同。

d. 買家對於該拍賣品擁有絕對所有權,並未在該拍賣品上設定任何債權。

e. 賣方需繳回相關費用後,本公司始得退還買家。

五、 本公司之法律責任及其他服務

本公司有責任在本交易條款「膺品處理」之情況退還予買家。除此之外,不論賣家或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對任何拍賣品之作者、來歷、日期、年代、歸屬、真實性或出處之陳述,或任何其他說明之誤差,任何拍賣品之任何毛病或缺陷,均不負有任何責任。買家、本公司、本公司之僱員或代理人,均無法就任何拍賣品作出任何保證,任何種類之擔保,均不包含在本條款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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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開支

賣家須負責與下述各項有關之費用:

1)將拍賣品包裝並運至本公司作拍賣(大型物件)。

2)任何適用之運送保險。

3)如拍賣品交回賣家其包裝與運費。

4)受保於本公司之藝術精品保險單。

5)任何適用之關稅。

6)日錄插圖費用。

7)與本公司約定之服務佣金。

8)本公司預先與賣家協定之對拍賣品作出之任何修整。

9)裝框、裱畫之費用。

10 本公司相信為擬定目錄說明需由外界專家作出之鑑定。

11 本公司相信為適當之任何外界專家意見。

12)拍 賣品未能成功拍賣時,按委託底價收取1%之保險費及圖錄費,作為本公司一般開支之分擔額。

13)拍賣品拍賣後之倉儲。

二、由本公司安排保險事宜

1 除非與本公司另有協定,否則拍賣品將自動受保於本公司藝術精品保險單,保額為本公司當時認為適當者。然而保額並非本公司承諾拍賣品會成功拍賣之款額。

2 本公司將向賣家收取委託底價之1%作為保險費。如由本公司安排運送,本公司將向賣家收取額外款項,作為運送保險費,款額視每宗拍賣品之特定情況而定。如有需要,本公司亦會建議介紹承運人,但本公司不承擔任何有關此方面之法律責任。

3 拍賣品在拍賣後十五天內保險仍然有效。如拍賣品未能成功拍賣,逾期後風險全由賣家承擔。

4 由蛀木蟲或空氣情況轉變而對拍賣品造成之損壞,本公司概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物主購買保險

如賣家特指示本公司毋須為拍賣品購買保險,風險全由賣家承擔,直至買家付清款項為止。

四、賣家就拍買品所作之承諾

1)賣家為拍賣品之唯一物主,具備將所有權轉讓予買家之無限制權利,並與一切第三人權利或索償(包括版權索償)無涉。

2)賣家已遵守一切與拍賣品之進出口有關之法律或其他方面之規定,並已將過去任何第三人未能遵守此等規定之事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3)賣家應將所知之有關拍賣品之任何重大修改,及第三人就拍賣品之所有權、狀況或歸屬所表示之任何關注之書面通知本公司。

五、拍賣安排

1)本公司對目錄內拍賣品之描述與圖示方式、鑑定意見書、拍賣地點與方式、讓任何人進場競投以及競投價之接受、是否應尋求專家意見,以及將物品合併或分開拍賣等均有完全之決定權。

2)任何估價,不論口頭或書面,均只屬意見,而非拍賣品最終可賣得的價錢之保證。

3)未得本公司同意,賣家不可撤回拍賣品。但本公司保留隨時因後述原因而撤回拍賣品之權利。此等原因為:

a. 本公司對拍賣品之界定或真實性或上述第五(1)、(2)或(3)條所指陳述之準確性有懷疑。

b. 有任何違反業務規則之情況。

c. 本公司相信將拍賣品納入拍賣並不適當。

4)如賣家撤回拍賣品~若未送至印刷圖錄前,本公司得收取賣家委託底價10%之費用;如已完成圖錄印刷而撤拍,本公司得收取賣家委託底價20%之費用。

六、拍賣守則

1)本公司將會參照底價將拍賣品拍賣。底價不得高於目錄所印估價之下限。但本公司有權將拍賣品以低於底價拍賣。如本公司如此將拍賣品拍賣,本公司將有責任向賣家支付成交價與底價之差額。

2)賣家不得參與競投其拍賣品",亦不得聘請任何人代賣家參與競投,唯本公司有權代賣家以不超過底價之價格參與競投。

七、成功拍賣後

1)結算

成功拍賣後,本公司將要求買家最遲於拍賣日後十五日內全數付清,包括買家應付酬金。除與賣家另有書面約定外,本公司將以新台幣付款。如賣家要求以新台幣以外之貨幣付款,本公司將向賣家收取所招致之任何外匯手續費用。

2)買家不付款

如買家在拍賣日期後十五天內未有支付應付之全部款項,本公司即有權代賣家就付款,貯存與保險等協定特別條款,並採取本公司認為需要的任何步驟以向買家收取其應付之款項。但本公司並無責任向賣家匯款,亦無責任代賣家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本公司將與賣家討論採取適當行動以向買家追討拍賣款額。

3)膺品

如在拍賣日期後十五天內,買家使本公司相信拍賣品為膺品(如本交易條款界定者) ,則

a. 如賣家尚未支付應付之全部款項,本公司有權取銷交易。

b. 如本公司屆時已向賣家支付應付予賣家之全部或部分款項,則賣家須應要求將已付款悉數退還本公司。在後一情況下,本公司將行使留置權,將在本公司控制之下將屬於賣家之任何物品留置作應退還款項之擔保品。

4)未能成功拍賣之拍賣品

任何拍賣品如未能成功拍賣,或不包括在拍賣之內,或因任何理由而撤回拍賣,則在本公司發出通知予賣家要求賣家領回拍賣品之十天內,賣家必須領回拍賣品。任

本公司其後會將拍賣收拍賣品如在拍賣中收回拍賣後的一個月內作為淨款額(即扣除賣家應品,或按本公司與賣家情況下,賣家就該拍賣品成功拍賣時一樣。

八、圖片與圖示

本公司對拍賣品之圖片、錄影或將拍賣品複製影像貝有非排他性之權利。此等影像之一切權利均屬本公司所有,且本公司有權以任何本公司認為適合之方式使用之。

九、其他注意事項

1賣家應付本公司之所有款項均不包括任何貨物或服務稅或其他增值稅(不論由台灣或別處所徵收)。如有任何此等稅項適用,賣家須負責按有關法律規定之稅率及時間繳付此等稅款。

2)估價

目錄內及拍賣當日所提供之港幣、人民幣、美金等貨幣估價,僅為參考依據。本拍賣會需以新台幣結算,買方如須以新台幣之外其他貨幣繳付,請買方核實繳付當日匯率,折合所繳付之等值貨幣計算。

本公司舉辦本次文化藝術文物拍賣活動,若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許可,符合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辦法規定,因拍賣而發生之銷貨收入及佣金收入,可免徵百分之五營業稅。

(本拍賣業務規則分中、英文兩種文本,若有爭議之處,則以中文文本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