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拍賣前
(1)鑑定物品
本公司鄭重建議,準買家應於拍賣進行之前親自鑑定其有興趣競投之物品。本公司除就膺品(如本拍賣交易條款所界定者)作出說明外,不對買家作任何保證。
(2)所有的拍品一致以『現狀』售出,本公司對於任何拍品之狀態不作代表或保證,除非另有註明,否則將不提供保單。
(3)拍品狀況之重要注意事項
請準買家注意,在可能的範圍內,目錄中對於拍賣品特性之描述,皆已提及顯著的損壞,唯不一定包括所有的缺陷、瑕疵及不完整,如未有提述此等資料,亦不表示拍賣品並無缺陷或修整,如已提述特定缺陷,亦不表示並無其他缺陷。請買家參考實物現品,決定進場競投與否,以示負責。
(4)目錄說明
本公司於目錄或鑑定意見書對任何拍賣品之作者、來歷、日期、年代、尺寸、材質、歸屬、保存狀況或估計售價之陳述,或另行對此等方面之口頭或書面陳述,均僅屬意見之陳述。目錄圖示亦僅作為參考,拍賣價格之估計,不應為拍賣品會成功拍賣價格之依據或拍賣品做其他用途之價值陳述。
(5)買家之責任
有關物品狀況及目錄說明所提述事項,買家需於拍賣前充分詳閱,並確認自身對於該物品已全然了解,以示負責。
二、 拍賣時
(1)拒絕入場
本公司具有絕對之決定權拒絕任何人士進入拍賣場地、參與拍賣,亦可拒絕接受任何競投。
(2)競投之前作出登記
準買家在作出競投前,必須填妥及簽署登記表格及領取號碼牌,並提供身分證明。準買家應注意,本公司通常會要求對買家作出信用核查,亦有權對買家收取一定成數之保證金。
(3)競投者為買家
除非登記時已書面協定,競投者將為代第三人行事之代理人,而該第三人為本公司所接受者,否則競投者將被視為買家而須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4)委託競投
未能出席拍賣會,本公司樂意代表買家進行書面競投。本圖錄後部份附有競投表格。此服務乃免費而且保密。拍賣品將會以相對於其他競投價、底價及樂得委託標之最相宜價格購得。倘競投價相同,則最先競投者有優先權。請每一次均列明「最高限價」即買家如親身出席拍賣會將做出之成交價。「購買」和無限競價投標將不獲接納。本公司不會對因未能執行之書面競投,或在當中出現任何錯誤或遺漏負任何法律責任。準買家如希望確保競投成功,請親自出席競投。
(5)電話競投
如買家未能出席拍賣會,可透過電話競投,但必須於拍賣前以函件或傳真確認。由於電話線路有限,因此必須於拍賣前24小時安排此項服務。本公司亦建議買家表明最高限價,以方便當本公司不能以電話聯絡買家時可代表買家競投。但在任何情況下,如未能成功聯絡,本公司對賣家或任何準買家均不負任何責任。
(6)匯率轉換顯示板
拍賣會上,本公司會使用貨幣兌換顯示板,該貨幣兌換顯示板難免會出現非人為操作因素產生之錯誤。買家因依賴貨幣兌換顯示板(而非拍賣場的實際競投)而蒙受之任何損失,本公司恕不負責。新台幣、港元、人民幣、美元之匯率為刊製本圖錄當時之匯率。故此可能於刊製圖錄與拍賣期間出現變動。本公司僅以新台幣結賬。
(7)錄映影像
在若干拍賣中會有影像投射,有關操作上的失誤或影像素質參差不齊之情況,本公司對買家不負任何責任。在未經本公司許可,任何人都不准許在拍賣會場(包括展覽時)拍照或錄影。
(8)拍賣官之決定權
拍賣官具有絕對決定權,亦即有絕對拒絕任何競投、以其決定之方式推動出價、將任何兩件或多件拍賣推動出價、將任何拍賣品撤回或分批、將任何兩件或多件拍賣品合併,與遇有誤差或爭議,將拍賣品重新拍賣。如在拍賣後有任何爭議,將會以本公司的拍賣記錄為依歸。
(9)成功競投
在拍賣官之決定權下,下槌及顯示對最高競投者之接受,亦即為賣家與買家之成功拍賣合約之訂立。拍賣品之風險及責任,不包括其所有權在成交日起第七個工作天期滿或在買家於期滿前提取該物品時,拍賣品與風險責任轉移到買家。
三、 拍賣後
(1)買家支付每件拍品之服務費率
買家除支付落槌價外,另須支付服務費予本公司,其服務費率如下:
a. 落槌價於新台幣陸拾萬元(含)以下者,以15%計算之。
b. 落槌價於新台幣陸拾萬∼參佰萬元(含)者,以12%計算加收之。
c. 超過新台幣參佰萬元之部份以10%計算加收之。
(2)稅項
買家應付予本公司之所有款項均不包括任何貨物或服務稅或其他增值稅(不論由台灣政府或別處所徵收)。如有任何此等稅項適用,賣家須負責按有關法律所規定之稅率及時間繳付此稅款。
(3)付款
a. 買家需於拍賣日期後十五天內悉數支付所有交易款項(包含落槌價、拍賣支付之酬金)。
b. 買家如未向本公司支付所應付之全部款項,則不能取得拍賣品之所有權,即使本公司已將拍賣品交付予買家亦然。如支付予本公司之款項為新台幣以外之貨幣,本公司將向買家收取所產生之任何匯率差價費用。
(4)領取已購拍賣品
除非本公司另有特別協定,否則本公司將暫時保留已成功拍賣之拍賣項目,直至欠本公司之款項已悉數支付為止。拍賣品在暫時保留期間,由成功拍賣日期起為期十五天將受保於本公司之保險,如屆時拍賣品已被領取,則受保至領取時為止。十五天期滿後或自領取時起(以較早者為準),拍賣品之風險全由買家承擔。
(5)包裝及搬運
本公司謹請買家注意,十五天期滿後或自領取時起,拍賣品之風險全由買家承擔。
(6)介紹裝運及運輸公司 拍
本公司可在買方要求下提供承運廠商資料,但並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7)不付款或未有領取已購拍賣品之補救辦法
a. 在拍賣日期後超過十五天仍未付款,以月利率百分之三收取整筆現款利息。
b. 在將來的任何拍賣中,有權拒絕買家或由其他人代其所做出之競投或在接受其任何競投前先收取買家保證金。如買家未在拍定日後十五天內付款。本公司除上述者外,另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Ⅰ. 代賣家針對買家進行法律程序,索回整筆款項,另買家需承擔因而產生之法律訴訟費用。
Ⅱ. 取消同一次或任何其他拍賣中買家競投所得之拍賣品或人和其他授與買家拍賣品之交易。
Ⅲ. 安排將拍賣品公開或私下重售,如重售所得價格較低,其差額連同因買家未付款而引致之任何費用一併向買家索償。
(8)未有領取已購拍賣品
如已購得之拍賣品未能在成功拍賣十五天內領取,不論是否付款,本公司將安排儲存事宜,費用由買家承擔。
四、 膺品之退款
如經本公司拍賣之拍賣品證實為膺品,則交易將取消,已付之款項則退還予買家。但如:
(1)在拍賣日發出之目錄說明或拍賣場通告符合當時學者或專家普遍接納之意見,或清楚表明意見有抵通告符合當時學者或專家普遍接納之意見,或清楚表明意見有牴觸之處。
(2)證明拍賣品為膺品之方法,只是一種在目錄出版前仍未普遍或接納使用之科學程序,或是一種在拍賣日仍屬昂貴得不合理或並不實際或很可能會對拍賣品造成損壞之程序,則本公司無論如何並無責任退還任何款項。
此外,買家只在滿足下述條件下方可獲得退款:
a. 買家必須在拍賣後已付清款項,領取品後七天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說明買家認為有關拍賣品乃膺品。
b. 由二位獨立專家提出書面說明,並經本公司認可。
c. 買家應於本公司接受『膺品之退款通知』後三日內,將購得之拍賣品退回本公司,且本公司收到該拍賣品時,該拍賣品之狀況需與拍賣當日相同。
d. 買家對於該拍賣品擁有絕對所有權,並未在該拍賣品上設定任何債權。
e. 賣方需繳回相關費用後,本公司始得退還買家。
五、 本公司之法律責任及其他服務
本公司有責任在本交易條款「膺品處理」之情況退還予買家。除此之外,不論賣家或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對任何拍賣品之作者、來歷、日期、年代、歸屬、真實性或出處之陳述,或任何其他說明之誤差,任何拍賣品之任何毛病或缺陷,均不負有任何責任。買家、本公司、本公司之僱員或代理人,均無法就任何拍賣品作出任何保證,任何種類之擔保,均不包含在本條款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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